新《广告法》十大亮点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29 00:00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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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内涵丰富,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特色: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原《广告法》对一些内容准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面比较窄,新《广告法》更加丰富。比如完善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增加了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规定。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新《广告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发布烟草广告,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新《广告法》中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得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互联网广告扰民问题,新《广告法》规定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广告法》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但与商业广告相比,现阶段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具体规定了工商部门行使的七项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广告法》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进行了具体区分,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需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了打击力度,增加了资格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