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料的标示常见问题
发布者:qhqgs 发布时间:2021-11-04 14:58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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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原料供需服务

食品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下面来看一下配料标示过程容易产生哪些不规范的问题?

01配料名称不规范

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配料名称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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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02需要按添加量标示配料

配料标示的顺序,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需要按递减顺序排列。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03水的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水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可能不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饼干 、酥饼、膨化食品等。

04复合配料的标示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则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识。

05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需要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阿斯巴甜需要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需要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变性淀粉需要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需要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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