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qhqgs 发布时间:2021-12-25 09:45 阅读次数:0
分享到: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现将2021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以及从事实验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科学化、无纸化、规范化管理,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职称评审推行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评委会备案和评审、投票表决、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查询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申报人员可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申报系统”(网址:http://rst . qinghai. gov. cn/ rsrc/ggfw),对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如实扫描上传佐证(业绩)材料,涉密资料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可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近年来有关职称政策、政策解读。查阅路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账号创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1)自上而下逐级创建(试点期间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二)个人申报。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网上申报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扫描件上传系统)。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报单位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申报人员做好账号注册、完成网上申报各流程具体事项,同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逐级审核。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四、相关事项要求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行业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二)关于实行专家举荐制的工作要求。建立并实施专家举荐制的职称系列,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1.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我省已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的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与被举荐人应属同一行业领域;举荐人自身职称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职称层次。

2.被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举荐条件和相关规定;在行业内业绩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3.举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各一封举荐信和诚信举荐承诺书,每封举荐信举荐职称等级一致,举荐信包括举荐人基本情况,被举荐人基本情况、学术科研成果及举荐理由(原件1份);

(2)体现被举荐人相应能力的成果性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被举荐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意见(正式函1份)。

(4)举荐人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负有担保责任,因举荐人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尽职履责等举荐人的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被举荐人以不实承诺、伪造材料等虚假方式获取职称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三)关于援青人员和博士团成员、扶贫、民营企业等人员的职称申报。

1.援青人员: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援青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采用线下申报方式进行,提交纸质版申报推荐材料。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2.扶贫人员:积极探索乡村振兴人才支持政策。今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3.民营企业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140号 )已明确的申报渠道申报职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办理委托函、账号分配等及线下或线上推荐、审核、评审等工作。

(四)延期申报人员。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五)继续教育。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年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2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学籍验证。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仍须提交证书原件。

(七)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

1.期刊审验。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cn/index.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五、注意事项

(一)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按《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函〔2020〕58号)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按照“四唯”清理要求,不将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和独著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但可作为科研业绩赋分,每个申报人论文的累计积分不超过科研业绩总积分的50%。

(三)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对下放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推动自主开展评审工作时,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要求,在职称(职务)评聘中,学校应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在人员聘用中,学校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一般应为2021年11月30日。

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自然科学系列职称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申报人修改完善资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援青人员截止2022年1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交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七、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技厅

联系人:冶宗祥  吴玲娜

联系电话:0971—8231735(兼传真)

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3楼306室

联系人:史丹丹  李雪琳

联系电话:0971-6311823  6302570  6117171

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doc

   2.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doc

   3.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网上申报材料填报规范及注意事项.doc

   4.2021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申报职称人员情况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