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qhqgs 发布时间:2023-01-13 16:45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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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档案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档案馆,各专业 (部门)档案馆:

    为认真做好2022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青人社发〔2022〕115号) 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2〕600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档案系列职称资格人员范围: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含援青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离退休人员。

    二、评审标准 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关于深化档 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 <青海省档案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 厅发〔2020〕13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 www.qhhrss.gov.cn)查询,查询路径:网站首页—职称政策。 

    三、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评审方式 职称评审工作全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通过 “职称申报评 审管理系统” (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 ZCGL)进行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 不再开展线下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 (建立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的, 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我省民营企业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 程序申报职称。 

    用人单位负责为申报人建立申报账号,指导申报人使用 360极速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 统” ,对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 确,格式符合要求,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涉密资料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律不得上传至申报系统。

    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 (市、区、行委)人社部门负责创建其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申报职称。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流程,严格把关完成申报人信息的审核、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 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 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或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视其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逐级审核。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过退回修改方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 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4.组织评审。各级职称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审核情况和评审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

    5.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 须及时将评审结果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批备案。

    四、时间安排 2022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从2023年1月中旬开始,3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1月中旬,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人登陆职称评审系统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用人单位、主管 部门逐级完成推荐、公示、审核等工作。 

    (二)2月中旬,开展审核工作。各层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展申报人资格审核,做好评审方案制定、职称评委 库补充调整和审核情况汇总等工作。
     (三)3月上旬,开展评审工作。组织各层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网上评审和评审结果公开公示工作。

    五、有关事项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须填报 《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并按照 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 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关于职称评审权限。按照职称评审权限,除西宁市、海东市具有档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外,其他市州、有关单位申报档案系列初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及西宁市、海东市申报档案系列中级、副高级职称的,申报人须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向青海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和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

    (三)关于继续教育。申报人须提交经全省继续教育平台审核形成的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年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 人社厅函〔2022〕39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举办或参加的档案业务培训班,未通过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审核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关于取得业绩成果及证书时间。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 (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五)关于聘任证书。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六)关于学籍验证。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 (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须提交学历 (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 党校学历的人员,须提交毕业学历 (学位)证书原件。党校学历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未能查询验证的学历 (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学籍档案,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七)关于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时,除特殊 原因外,应按所需年度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或《工勤人员考核登记表》,其他形式的证明一律不认可。企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时,应按照企业统一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表等。

    (八)关于论文著作。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 发行 (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文,在增刊、专刊、特刊等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学术论著需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 (有正式书号)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著。核心期刊须上传 “中外核心期刊查询系统” (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cn/index.html) 检索页截图,其他期刊上传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 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00.shtml) 出版物检索页或中国知网、万方网检索页。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 应提供申报者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包括合作 者书面认可材料)及申报者所著章节。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九)关于扶贫人员职称申报。对受组织选派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 (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 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 (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 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 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 (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 负全部责任。

    (十)关于援青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 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 援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 “职称用表” 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 评审表的 “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在县 (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 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 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档案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档案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十一)关于岗位界定和转系列要求。申报档案系列职 称评审人员须为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岗位,或在一线从事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档案系列人员其现聘任岗位须为档案专业技术综合岗位,所学专业应与档案专业 相同或相近。转系列人员须将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转系列申请表报送档案系列职称评委会备案,并按申报要求上传至申报系统的相关材料证明栏内。已取得档案系列职称证书转任到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转任期限未满3年的,不得再次从其他系列转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范围。

    (十二)关于延期申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 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十三)关于材料上传格式要求

    1.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公示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 的其他材料栏内。

    2.上传佐证材料3页 (含3页)以内的,必须以图片 格式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大小适中。3页以上的,必须将 多张佐证材料图片制作成1个PDF文件上传,因内容太多, 无法制作成1个PDF文件上传的,可以制作多个PDF文件 上传。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 务聘用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检索页等相关材料须为图片格 式,严禁PDF文件形式上传。证书类材料,仅需上传信息 登记页,无需上传证书封面。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 “谁 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认真做好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相关技术层面问题,请直接联系系统技术支持解决。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六、联系方式青海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和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 (省档案局)。

    联系人:康鹏君           电话:0971-8482466 

    技术支持:0971—8862365 15979952660  15500597407

青海省档案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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